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于您提出的两个问题,现分析如下:
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本罪中的“中介组织人员”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指的是在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机构中,从事相关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
具体到资产评估领域,这通常包括:
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在具备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内,利用其专业身份和职责,提供具有证明效力的文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针对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文件的行为,规定了两种犯罪情形:
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一款)
行为表现: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如签字评估师),故意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
“虚假”的含义:指评估报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例如故意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虚构评估依据,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报告虚假而仍然提供。
* 追诉标准:通常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给国家、公众或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多次提供虚假报告等。
2.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二款)
行为表现: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评估报告有重大失实。
“重大失实”的含义:指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错误,严重偏离资产的实际价值,但行为人主观上并非故意造假,而是由于极端的疏忽大意、未尽到应有的职业注意义务所致。
* 追诉标准**:同样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如导致相关单位或个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对于资产评估师及所在机构而言,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是一条重要的职业红线:
因此,资产评估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和法律法规,勤勉尽责,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这不仅是对客户和社会负责,也是对自身职业风险的必要防范。在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和出具“评估报告”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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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6 10:17:38